通常而言,
刑事拘留措施适用于那些
涉嫌犯罪的被追诉者,倘若公安机关判定其存在着
逮捕的必要性,但仍需要更多时间来开展深入调查的话。在某些案件中,如果已经取得了初步且确凿的
证据,而全面性的调查工作还需要一定的时间,那么刑事拘留五日的情况便有可能出现。然而,这并不代表
被拘留者就一定是罪犯,它仅仅是为了确保侦查工作能够顺利地推进和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