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对于
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
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三十七日。此期间,包括公安机关于
侦查阶段的工作,他们需在此期间内积极
搜集证据、彻底查明案件真相。若一旦查明涉案者确实存在
犯罪行为,且事实清晰明确,他们便会向检察院申请对该嫌疑人实行
批捕。倘若检察院批准了这一请求,那么该嫌疑人将会被正式
逮捕,进而展开其后的
司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