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
诉讼程序中,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设定为37日,此期限特指由公安部门在对嫌犯展开深入调查之时所进行的
拘留期。若案件顺利地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并且得到该机构的
批准逮捕令,嫌疑人可能会被继续关押于看守所内。然而,在此阶段,拘
禁行为已不再被视为刑事拘留的范畴,而趋近于
逮捕的性质。连续的拘留及逮捕时间合计,最多可达约60天之久,但这并不代表刑事拘留本身能够持续长达60天。具体的拘留与逮捕时长,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
证据收集的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