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依法执行
刑事拘留后,其在押期通常被限制在最多不超过三十七日。这个时间段包括了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所需的
拘留期(最长可达三十日)以及检察院依据
法规对相关
逮捕事项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所需的时限(最长七日)。然而,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者涉及到严重的
犯罪行为,那么这个期限有可能需要延长,但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