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法律规定,
挪用资金罪实际上可能涉及到
合伙企业。这是因为,我国
刑法所定义的挪用资金罪是指在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特定单位中从事劳动作业的职员,他们利用自己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以借贷的形式转
借给他人;在此过程中,如果该行为涉及的金额数目较大,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还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达到三个月之久,但其涉及的金额数目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进一步涉及到非法活动等情况时,都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挪用资金罪。而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其资金同样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单位资金”范畴之内,因此,如果在合伙企业内部存在着上述行为的员工,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触犯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