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敲诈
勒索罪的
量刑过程中,若依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通常将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
首先是
犯罪情节轻微,并未产生任何严重恶果;
其次,
犯罪嫌疑人能主动退还
赃款,积极
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再次,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或
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受他人
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参与
犯罪活动,其主观恶意相对较小;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
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即属于
从犯地位。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真诚地表达出对自身行为的懊悔,愿意接受法律的改造和教育,也会成为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