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事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进行计算,且具体的时间计算方式按照中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这其中,
拘留的起始日期并不被计入拘留期间之内,而是自次日起开始计算。此外,拘留期间的计算方式包括小时、日以及月等不同的时间段。值得注意的是,拘留期间的起始时刻与日期均不被视为拘留期间的一部分。在法律规定的拘留期间内,并不包含在路途中所花费的时间。若在上诉状或其他相关文件在截止日期之前已成功交付邮寄,那么便不会被认定为
逾期提交。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的
刑事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具有重大
犯罪嫌疑的人员。其
拘留期限通常为三日,但可延长至七日;若存在
流窜作案、
结伙作案、
多次作案等情况之一者,方可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若公安机关在拘留
期限届满后仍对嫌疑人进行
超期羁押,那么超出期限的部分无疑应当给予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