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隐名股东坚信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
公司法人的侵犯,他们往往会选择通过
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并非直接对
法人侵占罪提出
刑事诉讼。法人侵占罪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所拥有的财物,当这些财物被法定
代表人或管理人员
违法地占为己有时才构成
犯罪。然而,对于隐名股东来说,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更多地可能是股东权益方面的纷争,而非传统意义上的侵占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现法定代表人擅自挪用或侵吞公司资产,隐名股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首先尝试通过
司法途径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