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受贿罪与其他罪行的合并处置以及多种
犯罪行为的并罚,我们通常会遵循中国
刑法中关于诸多罪量并罚的一般性及普遍性的原则。当一个涉案人员因为受贿罪而受到
刑事审判并被判定承担相应
刑罚的同时,他还可能触犯了其它形式的
犯罪,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必须对其所有的犯罪行为进行并罚处理。在实际的并罚过程中,我们将根据各种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否采用合并
处罚的方式。若决定采取合并处罚,则应依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若数种罪行中有
判处死刑或无期
徒刑的,那么就应该
严格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判决;
其次,若数种罪行中有判处
有期徒刑和
拘役的,那么就应该执行有期徒刑;再次,若数种罪行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
管制的,那么就应该执行有期徒刑;接着,若数种罪行中有判处
拘役和管制的,那么就应该执行拘役;
最后,若数种罪行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那么就应该执行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并罚方式及其最终结果都需要依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做出判断和决策。如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或需要更深入的了解,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人士的帮助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