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被依法扣押的
机动车辆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员或车主、主管须在三十日之内未提供相关
证据以证明其所持有的被扣押机动车辆是合法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办理相应的手续,或是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后,虽已发通告但直至
公告期满三个月仍未能前来接受处理。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将该被扣押
机动车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所得资金需全数上缴国家财政账户;
对于非法组装的机动车辆,应予彻底拆除;
对于已经达到了法定退役条件的机动车辆,也应当强制进行报废处置;
而对于涉及其他
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动车,则应按照法律程序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
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