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无因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过程中遭受伤害的话,他是有权提出经济
赔偿请求的。
这是依据于法律明确的规定,即若管理人在此情况下并未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仅仅为了防止他人合法权益遭受破坏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那么当其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因此遭受财产等方面的损失时,可以向受益人提出适度给付补偿的申请。
《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
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