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人
民法院应依法将其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施以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1)有切实还债能力却故意逃避、拒绝履行法定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
债务责任的行为;
(2)采用伪造
证据、
暴力手段或威逼恐吓等方式来干扰、阻挠执行工作的展开;
(3)采取编造虚假
诉讼或
仲裁案件,或通过隐藏或
转移财产等手段,试图躲避执行的行为;
(4)违反了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
(5)违反了限制高消费令的规定;
以及(6)出于不正当理由而故意拒绝遵循
执行和解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