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嫁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并非所有情况均归属于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
具体而言,
1.若嫁妆系在夫妻进行
婚姻登记之前由女方父母单独赠送给女方的,那么这部分嫁妆便可认定为女方的个人
婚前财产,依法不应当被列入到
夫妻共同财产中,因此在
离婚时无需对此进行分割;
2.反之,倘若嫁妆是在婚姻登记完成之后女方父母仍自愿
赠予的话,除非
当事人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者其他可证明此行为实际是只赠与给女方的充分
证据,否则应视为女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进而成为夫妇俩共有的
财产权益范畴。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