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概念中,串标行为广泛定义为在
投标过程中,投标方与投标方之间、甚至于
招标机构与投标方间发生的有意识地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相互协调报价的活动,这种行为的目的在于破坏公正的招标程序,对招标方、其他投标方以及国家和群体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且
情节严重的事项。
倘若实施这种行为时通过威胁、
欺诈等
违法手法,使得招标方、投标方、国家以及
公共利益遭到进一步的侵害,并且给相关主体带来了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质性损失;
或者虽已被惩处过两次,但仍然明知故犯、继续实行串标的,都可视作情节极其严重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留,同时被追缴罚款或者没收全部
非法所得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报价,损害
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