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拘留的减轻问题,其主要体现往往集中于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是获得
保释的机会;
其次是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选择。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使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判之前免受监禁之苦,然而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条件限制。具体来说,保释和取保候审都需要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以确保被告人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并出庭应诉。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被告人,可以
申请取保候审:例如,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被告人;再如,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被告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