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并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所载明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当涉案人员存在特定情况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皆可依法为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值得强调的是,尽管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可由上述三家司法机构共同行使,然而实际的运作与监管工作则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