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拘押期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多项因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性质、
犯罪嫌疑人行径以及执法机构的专业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取保候审这一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健康,不会对侦查、
起诉和审判等环节造成任何妨碍。在此过程中,被取保候审者应严格遵循相关
法规条例,未经执法部门书面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其监管区域所在城市或县城,更不可与特定对象有任何联系或者参与任何特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