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早搏乃是一种常见的心律异常现象,通常情况下不会对个体的
刑事责任产生直接影响。然而,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能否获得
保释等候审理,其关键所在并非仅仅在于他们是否患有心脏早搏等轻微疾病上,而是更为关注这些病患的健康状况是否足以严重影响
庭审程序的正常进行,以及他们是否存在逃避
法律制裁、阻碍
证人出庭作证或者销毁重要
证据的可能性。若心脏早搏症状严重到足以干扰
诉讼进程,那么法院便有可能会考虑给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保释等待审理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