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一项
刑法强制性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处以管束、
拘留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亦或是那些可能被判处在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风险的嫌疑人与被告人。除此之外,对于某些特定人群如患有严重病症、生活无法自我照料的人士,以及正值孕期或哺乳婴幼儿的妇女,以及在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然而相关案件尚未得到彻底审理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