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方恶意侵吞、变卖或损毁夫妻共有的财物,那么另外一方有权寻求法律援助,向
司法机关申诉,申请对这些
共有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同时,若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处理
共同财产分割事宜,对于这个故意隐藏私产,侵犯另一方权益之人,将被要求重新分配
共同财产,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适当减少他们所参与的份额,甚至是完全剥夺其分配权。
在
离婚程序终结之后,若受侵害的一方在此之前已经发现存在上述
违法行为,则可随时向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请求重新审理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