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涉及到的财产转移问题,若是明确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范畴,那么应当予以分割处理;
倘若在
离婚之际,夫妻其中一方出现了隐瞒、转移
共有财产之行为,且意图
非法占有另一方的
财产权益,受害方有权通过
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在法庭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时,法院亦有可能基于此类行为对藏匿或转移财物方作出相应
处罚,例如相应减少其所应得的份额乃至完全剥夺其分割权;
如若相关事实是在离婚后才得以揭示,那么受到伤害的一方可依法请求重新对
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