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
劳动者有权向相关部门提供充足的
证据证明其被迫辞去现有工作岗位的事实。
为了有效地进行举证,劳动者应当先明确判定自己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第
一,因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劳动者不得不自行提出
离职申请;
第
二,尽管非劳动者本身的原因,但雇主却采取单方面解除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操作方式;
第
三,当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企业提出续
签合同时所设定的条件远不及原来的标准,此时劳动者也有可能出于自主选择的缘由自愿离开。
假如确实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话,那么劳动者就可以尝试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
被迫辞职的受害者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
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
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
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