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如果希望对
财产分割事宜进行重新
立案并主张实际权利支撑,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必要条件:
首先,在
离婚协议签署之时,某一方
当事人有故意隐瞒、私自处分、处理或者损害夫妻共有的财物等相关行为;
其次,申请更改或撤销先前约定的
财产分配协议时,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完
离婚手续后的一年内向法院
递交申诉状。
这一年的时间被称为“除斥期间”,和我们常说的
诉讼时效性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此期间内不会因为任何事件、理由而暂停计算、中止执行、中断进程或是延期执行。
当以上两个条件都得以满足,才有可能使原告的控诉主张得到
司法机关的认同和支持。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