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保证期限是否已然届满之问题,需依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剖析。
首先,若在
担保协议中有明文约定保证期限者,应根据该契约规定的期间加以处理。
然而,若合约中所述
保证期间较主债履行期限提前或与主债履行期限同日截止时,可被视为无任何约定,如此情况下,保证期间即为主债履行
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总计为六个月。
其次,若缔约各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对相关内容未有清晰规定,那么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同样为六个月。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