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若确信需对被扣留者执行
逮捕,须于
拘留期满后三日内上报所在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复。而在特定情况下,提请审查审核的时限可顺延至四日;若涉及流动作案抑或多次犯案以及成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的
犯罪嫌疑人,其审核批准的期限则可适当延长至三十日。因此,综合考虑公安机关上报和检察院审批所需的时间,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设定为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