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抚养费变更问题上,我们应当明确,无论子女在
协议离婚时期所获得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数目是如何确定的,亦或是法院基于审判而做出的裁决决定,都不应成为子女在必要情况下向父母任意一方索求额外金额的障碍或者拒绝其合法请求的理由。
关于费用确实定,以及具体的金额增幅,并非仅仅凭借子女的单项主张就能被判断与执行,这必须经历一套完整且严谨的程序来进行处理。
这种程序可以包括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约定,但若是无法取得共识,则需要通过法院依照
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
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
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