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
诉讼过程中,享有向法庭提出
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知晓案件具体情况的自然人皆有提供证词以协助
司法机关调查真相的法定义务。
在此基础上,如果
公诉人、
当事人或其
代理律师对于某位证人所提供的
证言持有怀疑态度,并且该证言对于法院裁决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惩罚程度具有重大影响时,则该位证人理应出席庭审,亲自参与作证。
证人到庭陈述证词,乃是审查判断
证据真假的一种直观而有效的方式。
因此,当任何一方的
诉讼请求方对于证人的证词持有疑虑之时,均可提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
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
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
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物证,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