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自力救济,系指在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和执行的民事权益遇到不法侵害或者阻碍时,借助其自身的力量进行自我防护的
民法行为;
此一法律形式对于民事权利的救助过程可谓至关重要。
自力救济包括了合法的自我
防卫、紧急避难及自我调节等行为方式,作为与公权力救济相对应的一个独特概念,它具有其重要地位和价值意义。
而特殊
留置权的行使过程,正是这种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一种具体表现方式,也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自发行为。
《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
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
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
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