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同一不动产已分别为若干
债权人设定
抵押时,则需按照以下
法规,从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所产生的价款中,依序进行资产之清理与偿还:
首先,
抵押权经过法定登记程序,则应按照其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来调整清偿顺序;
其次,已登记之抵押权可优先于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
最后,若抵押权并未进行法定登记,则需按照各位债权人所拥有债权额的比例,公平清偿给各债权人。
此外,对于其他类似性质,但已有法律允许进行登记的
担保物权,也需要参照并应用上述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原则。
《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