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员工重新回归聘用之事宜,系无法设定
试用期的。
尽管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
法规,对于同一家用人单位以及相同的员工而言,可以仅仅设定一次的试用期。
然而,若该
劳动合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亦或其
合同期限未超过三个月者,皆禁止在此期间设定试用期。
同时需明确,试用期是包含于整个
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
如有劳动合同仅对试用期进行了单独约定,则试用期将不予生效,进而,此段时间应被视为劳动合同的
有效期限。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