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对于涉及到
建筑工程领域且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其符合法定撤销条件的,当事方可向人
民法院或特定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予以撤销处理。
依据相关法条规定,以下类型的合同,当其系基于重大误解、或者是在签署过程中呈现明显不公情形时,作为一方
合同当事人具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或者特定仲裁机构提起请求,要求变更原有的
合同条款,或者直接撤销该合同。
另需注意的是,若有任何一方对合同的缔结采取了
欺诈、威胁等不当手段,亦或是利用他人的恐慌心理,强行迫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签订合同,则处于受害方地位的一方
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特定仲裁机构进行
申诉,要求变更原有合同内容,或者直接撤销该份合同。
然而,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所提起的
变更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或者特定仲裁机构决不能擅自撤销已经被申请变更的合同。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