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并向相关的
婚姻登记机构提起
离婚登记之初,由于我国现行《
民法典》新增设了“
离婚冷静期”制度,故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无法当场取得
离婚证书,原因在于其需经历一段为期30日的冷静期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内,
当事人有权随时撤回提出的
离婚申请。
当该周期届满之后,当事人须在另一个30日内自行前往领取离婚证书,若未及时领取的则被认定为自动撤回之前的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