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不断且频率较高的
家庭暴力行为已被法律明确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以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所具体描述到的“虐待”范畴之中。
将此类持续存在且频繁发生的家庭暴力判定为“虐待”,不仅在类型上对家庭暴力有了更为精细化的划分,而且在
法律定义层面上对“虐待”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解释,同时也反映出对于家庭
暴力行为的裁判态度变得更为严格,这无疑会对惩罚和打击家庭暴力起到积极推动的作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调解无效应当
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