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无探视子女的法定权益。
尽管如此,他们仍然可以通过与
未成年人的直接
监护人协商来实现对孙辈的探访,而这一过程中,前配偶则需要履行义务提供必要协助。
对于
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安排,应当由涉及的人员通过相应协议作出约定。
若未能达成共识,则由当地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裁决。
在实践中,若发现个别相关人士或者机构拒绝协助另一方实现其探视权,法庭有权据此采取诸如
司法拘留或者罚款等严厉手段加以惩罚,但这里所述的
处罚仅限于对个人而言,并且禁止将此类强制性措施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儿童人身以及探视行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