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期
徒刑被判者的
减刑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1.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如果罪犯确实有悔过或
立功表现,服刑两年之后,可考虑进行
减刑。
2.若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再次
犯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话,根据新罪行的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一般应在随后两年内不得给予减刑;
而当新的犯罪被判无期徒刑时,其减刑的
起始时间将适度延长。
3.对于
刑法中有关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明文规定,应当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