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以下几个方面的
证据可以作为夫、妻一方负有单方
债务的确凿证明:
首先,在夫妻的某一方进行举债过程中,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明确约定这笔债务仅属于一方的个人责任;
其次,假如夫妇双方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获取的财产协议规定各自占有并拥有所有权,那么在此前提下,任何由夫或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只要第三方知晓此协商规定,就应该用夫妇一方的私人资产来清偿相关费用;
此外,如果能有力地证明该笔债务并非在夫妇婚姻持
续期间内产生;
最后,如果可以有证据表明这笔债务从未被用于支持共同的婚姻生活;
或者是因为夫妻一方因非法侵犯了他人人身
财产权利而引发的债务;
在面对这样的状况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妥当收集以上各类证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