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款明文之规定,人
民法院在面对
公诉案件时所能够行使裁判权的审理期间,原则性的限定为两个月之内,但此期限最晚亦不能超过三个月。若案件涉及可能
判处死刑或
附带民事诉讼等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则必须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延展至三个月之后。倘若仍需延期,仍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此外,若是人民法院发生了
管辖权变更,那么
审理期限将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对于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送结束后,人民法院也应按照新情况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值得注意的是,
袭警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公诉案件,其审理期限同样应当遵循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袭警罪案件在看守所被
羁押的时间并非直接决定宣判日期的关键因素,而是取决于法院对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审理进度的综合考量。若案件较为简单、审理进展顺利,则可能在较短时间内便能得到判决结果;反之,若案件复杂且审理过程中出现需要补充侦查或其他需要延长时间的情形,那么宣判日期自然会相应地有所推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