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严谨表述,
受贿罪系指担任
公职的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职务上的便利性,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同时为他人暗中谋求利益的
刑事犯罪行为。此项法条亦明确阐释,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如若违反我国现行
法规,私自收取各种形式的
回扣,以及手续费,而这些资金最终属于个人所有的话,均将被视为涉嫌受贿行为。关于是否因购买商品产生的经费属于受贿行为,这需要经过具体情况的细致深入剖析来做出准确判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比如在经济往来领域中,国家职员利用职位优势,收受他人财物作为回报,这些财物是以购买货物的名义支付的回扣或手续费,而且该笔财物归属个人所有,并且有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的事实存在时,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行。然而,我们还需结合其他多方面因素如所收受财物的价值大小、是否确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等等,并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衡量与评判。换句话说,能否定性为受贿罪,不能单凭某一点就直接作出结论,而是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全方位、综合性地评估。唯有当某些行为总和满足受贿罪的必要元素,才能够被判定为具有受贿罪的实质;反之,如果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不能满足该罪
构成要件,那么即便包含收取购物这项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