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私人股份制企业中员工倘若
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归公家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这一行为则涉嫌构成
职务侵占罪。若此种情况下,涉案员工系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担任公务的人员,并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他/她就可能触犯
贪污罪。在对私人股份制企业是否涉及贪污罪进行深入剖析时,我们需关注以下四个关键要素:首先,
行为人必须是私人股份制企业的在职员工;其次,行为人须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再次,行为人必须将本属于单位的财产
非法占有;最后,所非法获取的财产数额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
数额特别巨大”的门槛。若私人股份制企业的员工同时满足以上四项条件,且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也达到了法定标准,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然而,若涉案员工系国有单位
委派的
公务人员,且符合贪污罪的其他
构成要件,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罪。值得强调的是,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法律层面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
罪名,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更为严苛,不仅需要满足特定的身份要求,还需具备相应的行为特征。因此,从本质上来讲,私人股份制企业本身并不构成贪污罪,仅当其内部员工在特定情境下才有可能触犯该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