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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股份企业有贪污罪吗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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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29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私人股份制企业中员工倘若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归公家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这一行为则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若此种情况下,涉案员工系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担任公务的人员,并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他/她就可能触犯贪污罪。在对私人股份制企业是否涉及贪污罪进行深入剖析时,我们需关注以下四个关键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是私人股份制企业的在职员工;其次,行为人须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再次,行为人必须将本属于单位的财产非法占有;最后,所非法获取的财产数额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门槛。若私人股份制企业的员工同时满足以上四项条件,且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也达到了法定标准,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然而,若涉案员工系国有单位委派公务人员,且符合贪污罪的其他构成要件,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罪。值得强调的是,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法律层面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罪名,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更为严苛,不仅需要满足特定的身份要求,还需具备相应的行为特征。因此,从本质上来讲,私人股份制企业本身并不构成贪污罪,仅当其内部员工在特定情境下才有可能触犯该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私有股份企业有贪污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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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贪污构成贪污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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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贪污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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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贪污贪污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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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的贪污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制企业,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开办的企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l993年R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l988年4月l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l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l988年4月13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l986年4月l2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l988年6月3日)规定,股份制企业包括两类: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又可分为: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同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企业之间共同投资创立的联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港澳台商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的企业法人。因此,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既可以具有国有财产属性,也可以具有非国有财产属性。因此股份制企业属于公司范畴,在股份制企业中存在犯罪的可能。  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的罪时,除应掌握罪构成要件的特有属性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考察股份制企业的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范畴。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实施了非法占有该企业中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行为。具体来说:   (1)纯属国家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即国有独资公司,其财产具有国有财产的性质,可以成为罪的客体。   (2)纯属个人或非国有公司、企业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其财产虽不具有国有财产的性质,但是,如果是国有单位委派到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公司财产时,该公司的财产就能成为罪的客体。   (3)混合股份制企业,其财产既包括国有资产股,也包括非国有资产股,并为股东共同所有。其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同样也只能作为一个股东出现,与其他股东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类企业中的财产,一般虽不具有国有财产属性,但作为非国有单位财产,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时,该财产也能成为罪的客体。同时,对于下列情形的混合股份制企业中的财产,则应视为国有财产:一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出资的实物二是国有公司、企业向国外市场发行股票、募集股本,与外方共同合资形成的股份制企业的财产;三是外方的资本和实物折算股份,中方以配套资金和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实物折算股份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财产。其中,中方所折算股份的所有权性质必须具有国有财产属性。   2、考察股份制企业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能够成为罪的主体。据本法第271条和本条第2款规定,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罪,不仅实施了非法占有股份制企业中具有国有财产属性的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而且还必须具有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该人员必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正确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该人员是否是在股份制企业中,直接从事管理、经营公认企业财产的人员。如果是,则具有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不是,一般不具有罪的主体资格。   (2)该人员是否属于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的委派,在股份制企业中负责管理、经营企业财产或从事业务的人员。如果属于,则具有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不属于,则不具有罪的主体资格。  因此,股份制企业的罪主体范围: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直接从事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或委派,在混合股股份制企业中从事企业财产管理、经营的人员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3)该人员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国有单位中从事业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股份制企业财产性质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前提条件;对股份制企业人员身份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基础;对股份制企业中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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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里有贪污罪吗
职务侵占罪主要指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而贪污罪特指国企员工以类似手段侵占公共财物。两者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和财产性质,职务侵占罪针对私企员工,贪污罪则针对国企员工。
11浏览 2024-07-15
如何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的贪污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制企业,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开办的企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l993年R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l988年4月l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l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l988年4月13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l986年4月l2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l988年6月3日)规定,股份制企业包括两类: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又可分为: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同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企业之间共同投资创立的联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港澳台商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的企业法人。因此,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既可以具有国有财产属性,也可以具有非国有财产属性。因此股份制企业属于公司范畴,在股份制企业中存在犯罪的可能。  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的罪时,除应掌握罪构成要件的特有属性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考察股份制企业的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范畴。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实施了非法占有该企业中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行为。具体来说:   (1)纯属国家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即国有独资公司,其财产具有国有财产的性质,可以成为罪的客体。   (2)纯属个人或非国有公司、企业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其财产虽不具有国有财产的性质,但是,如果是国有单位委派到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公司财产时,该公司的财产就能成为罪的客体。   (3)混合股份制企业,其财产既包括国有资产股,也包括非国有资产股,并为股东共同所有。其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同样也只能作为一个股东出现,与其他股东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类企业中的财产,一般虽不具有国有财产属性,但作为非国有单位财产,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时,该财产也能成为罪的客体。同时,对于下列情形的混合股份制企业中的财产,则应视为国有财产:一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出资的实物二是国有公司、企业向国外市场发行股票、募集股本,与外方共同合资形成的股份制企业的财产;三是外方的资本和实物折算股份,中方以配套资金和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实物折算股份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财产。其中,中方所折算股份的所有权性质必须具有国有财产属性。   2、考察股份制企业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能够成为罪的主体。据本法第271条和本条第2款规定,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罪,不仅实施了非法占有股份制企业中具有国有财产属性的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而且还必须具有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该人员必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正确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该人员是否是在股份制企业中,直接从事管理、经营公认企业财产的人员。如果是,则具有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不是,一般不具有罪的主体资格。   (2)该人员是否属于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的委派,在股份制企业中负责管理、经营企业财产或从事业务的人员。如果属于,则具有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不属于,则不具有罪的主体资格。  因此,股份制企业的罪主体范围: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直接从事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或委派,在混合股股份制企业中从事企业财产管理、经营的人员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3)该人员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国有单位中从事业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股份制企业财产性质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前提条件;对股份制企业人员身份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基础;对股份制企业中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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