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明确规定,各级人
民法院在进行
公诉案件审判时,所设
审理期限原则上应当限制在两个月之内,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倘若该案可能涉及到
判处死刑、
附带民事诉讼等情况,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则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而在此基础之上,若仍须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如若人民法院随后变更了案件的
管辖权,那么原定审理期限也将自新
管辖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与此同时,如果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
补充侦查环节完成,并将
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并执行新的审理期限。因此,对于
抢劫罪这一特定
犯罪类型的判决宣示时间,其最终结果将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进展情况。若案件相对较为简单,未出现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那么通常会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反之,若案件较为复杂或存在上述可供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判决宣示时间则有可能被适当延长。至于具体的判决宣示日期,都将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进度来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