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
批准逮捕涉嫌犯罪的人员时,应当由该院的院长(即俗称的检察长)进行最终决定。但是,针对那些涉及到的问题较为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案件,还需要进一步提交至检察委员会进行深入的讨论与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最终的决策。这就意味着,如果有某位人士在被
刑事拘留七日后获得了批准逮捕的结果,那便是人民检察院在对其所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之后所做出的决定。若此案被判定为具有重大影响性,那么这个决定很可能会在检察委员会的讨论与同意下产生。反之,若案件未被认定为重大,则检察长有权独自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刑事拘留七天后被批准逮捕的情况,实际上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做出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