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的审判期限须限期二个月以内进行宣判,最晚不得推迟超过三个月之久。若此案情重大,如可能判处被告
人死刑、牵涉到相关的
附带民事诉讼,或是遇到其他特异情况,需经逐级向上提交申请,直至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审判期限;若仍需延长期限,需向上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批。当人民法院发生审判权转移时,今后的
审理期限自变更后的法院接纳案件之日开始计算。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补充调查,待补充调查全部完成并将
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应立即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由此可见,关于
抢劫罪
逮捕后的
开庭审理期限有可能会受到以上法律条款的严格限制。实际上,具体的开庭日期会与案件的复杂程度、调查取证的进度、是否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等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若无特殊情况,此类案件往往会在二个月内安排开庭审理;若遇到需要额外延长审理期限的事件,则有必要预留更多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