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以任何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皆构成
非法拘禁罪。若情节特别严重,比如伴有殴打、
侮辱等情节,需予以严惩。如非法拘
禁行为导致受害者重伤,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若
致人死亡,须承担起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责任。若在拘禁过程中实施
暴力,造成他人
伤残乃至死亡后果,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
伤害罪)以及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之规定进行相应的
刑事判定及
处罚。对于为追讨
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者,亦将依据此类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倘若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触犯本罪,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