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所有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未获执行机关许可前,均不得擅
自离开其合法居住地所属的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域范围。这便意味着,获取此种非
羁押性取保赦免权益后的人员,原则上必须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且不得擅自变更其居住地点,除非事先已经取得并经过执行机关的书面批准。若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发生,那么他们将可能面临
保证金被没收、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接受
监视居住甚至是
逮捕等严重后果。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对于
取保候审期间的地点变更事宜,必须首先获得执行机关的明确批准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