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零八条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类案件的审限,应严格遵守二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也必须坚持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原则。然而,若出现各种突发状况,经过所在级别的人民法院许可仍可延期三个月进行审理,或者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延长。由此可见,强奸罪案件目前在看守所等候审判期间的具体时长,很可能因为案件的具体复杂程度以及法院的审批流程进度而产生差异。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理论上来说,此类案件在
立案受理之后,最长不应超过三个月就应该开始进行法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