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二百零八条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对
公诉案件的审判时限应在两个月内完成,最迟也不可超过三个月。如若涉案情势可能构成
死刑或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行为,又或者存在其他的特殊状况,则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将审判时限延长至三个月。倘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此外,若人民法院因
管辖权变更而受理案件,那么其
审理期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样地,若人民检察院在
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
证据,待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将
案件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亦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在介绍
卖淫罪名成立且
当事人已被
逮捕的情况下,理论上的审判时限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然而实际上的审理期限可能会受到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法院批准延长等因素的影响。若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那么审理期限可能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