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主要是指在道路之上
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出现了不惜
危害公共安全而追逐竞驰情节极其恶劣、饮酒之后仍然驾车、在车辆核载人数以及行驶速度方面都超出了法定标准或者干脆违规运输极度危险的化学品等几种特定状况。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这些
违法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将会面临
拘役刑罚和合理金额
罚金这样的严厉
处罚结果。而当
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
责任人对以上这些行为负有直接的监督失职过失的话,他们亦会按照同样的规定承受相应的
法律制裁。倘若这些违法行为还牵涉到其他种类的
刑事犯罪活动,那么便应当依照处罚更为严重的那条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