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中的明文规定,当自然人在
刑事司法程序之中被错误地实施了
拘留政策,这就是指违反了
刑事诉讼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而采取的拘留行为,或者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定条件与程序来对自然人进行拘留,然而,
拘留期限却超出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理范围,并且在此之后,相关部门决定撤回案件、不予
起诉或者通过判决
宣告无罪从而终止了对该案的刑事
追责,那么,作为受害者的自然人就享有获得
赔偿的法定权益。因此,如果某个自然人在
刑事拘留期间遭受了错误的拘留待遇,并且满足了上述所提到的所有条件,也就是拘留期限过长并且最终导致案件被撤回、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那么这个自然人就有权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