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
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犯的案件中,通常会由检察院长做出决策。伴随案情重大,亦应将相关争议提交至检察委员会以供讨论并作出合理裁决。故此,
刑事拘留与其随后的
批捕并非必然的程序链接,然而,批捕的确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点,特别是在进行审查批准逮捕的阶段,需依照案件的特征以及法律
法规,慎重权衡后,方能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案件符合
逮捕必要条件,那么人民检察院便有可能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反之,若不符合逮捕的标准或者存在争议,或许会进行更深入的审查或者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