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乃指各类公司、企业乃至是其它特定单位中的相关职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职权以及便利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是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并且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涉及的金额较大,已经被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等情况。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实施了上述行为的人,如果涉及的资金
数额较大,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若涉及的资金数额极为庞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那些涉及的资金数额极其巨大的人来说,他们将有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些资金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
公务人员,或者是由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所挪用的公款,那么他们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相应的
罪名并予以
处罚。此外,如果在
提起公诉之前,这些挪用的资金能够得到及时的退还,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机会,而对于那些情节相对轻微的罪犯,甚至有可能被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